留验、隔离、查封、扣押和处理措施是针对已染疫或疑似的动物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。留验可根据日常监督检查需要对被检查动物、动物产品实施,即使未发现染疫或疑似情况也可进行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,可采取以下措施,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碍:(一)对动物、动物产品按规定采样、留验、抽检。(二)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、查封、扣押和处理。(三)对依法应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。(四)对依法应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产品,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,不具备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。(五)查验检疫证明、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。(六)进入相关场所调查取证,查阅、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、控制需要,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,可在车站、港口、机场等场所派驻官方兽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