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的内容是什么?

2024-10-26 07:40

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,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,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。携带犬只出户时,应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,防止犬只伤人和疫病传播。街道办事处、乡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,做好本辖区流浪犬、猫的控制和处置,防止疫病传播。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结合本地实际,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。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制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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